综合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23-03-23 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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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规范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管理,《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于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办法》所称配套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后配套方式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的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前配套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进展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
《办法》规定,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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