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优势?所有权有哪些特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

综合 来源:中国金投网 2022-10-14 16:55:49

所有权优势,又称垄断优势或厂商优势,是指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的而他国企业没有或无法得到的无形资产、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说具体点,一是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二是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三是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四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五是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占门的规定。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及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不管这些主体在行政法关系、劳动法关系等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他们都可以等地依法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如土地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首先,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所有权人在实际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常常将其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分离出去,正是通过这种权能分离使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实现。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这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控制和实现其所有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权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着限制的。第一,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第二,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不存在“暂时”的所有权。第三,所有权不得因为不行使而告消灭,这是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债权的一个本质区别。第四,只要物持续存在,对物的所有权就一直存在。第五,所有权的无期限与“时效取得”并不存在矛盾。时效取得制度是他人在和、持续地占有物达到一定期限以后,可以取得物权。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我国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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