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来源:企业上市 2020-08-17 10:49:04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
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会计基础工作及内部控制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必须稳健扎实,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无保留意见的结论。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依法纳税和税收优惠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企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关联交易
企业要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且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重大依赖
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过于依赖于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则会使得企业业绩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
(6)其他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企业不能出现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事件: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其他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募投项目
在募投项目设计初期,应当关注项目实施后的规模与现有状况之间是否匹配,产能能否消化。
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
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
上市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板拟上市企业,经过国务院特批也能取得合格的主体身份。
(2)历史沿革
企业股权历史沿革清晰和转让股权合法,无虚假出资、违规持股的现象,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
(3)独立性
独立性本质上是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须具有独立性,只有做到经营上的独立性企业才能实现自主发展、持续盈利。
(4)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
实务中避免同业竞争的范围包括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即“竞争方”)。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要考虑纳入上市主体;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旁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要从资产的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因素分析判断,鉴于中国的家族文化,该业务鼓励纳入上市主体,不纳入的要做充分论证。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应关注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交易价格,造成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者造成上市主体的不当损失,都不利于保护上市主体的自身利益以及未来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上市主体必须避免上述行为的出现。
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购买或销售商品;
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③提供或接受劳务;
④担保;
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⑥租赁;
⑦代理;
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⑨许可协议;
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⑪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此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供参考。
当然,企业上市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关联交易,关键是注意在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影响方面的分析上取得市场的认同。
(6)公司治理
企业应具有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出比照上市公司运行的,明确、清晰的制度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是判断企业达到上述要求的标准。
(7)企业经营和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
经营合法,首先是指经营范围合法合规,未从事法律禁止或须特许批准的经营活动,其次是指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且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董、监、高不能属于被证监会采取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人员,不属于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8)违法行为及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
企业不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或存在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募投项目
国家产业政策是评估募投项目的重要标准,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成长型产业容易得到认可。募投项目的程序必须完备,如土地许可等。募投项目实施后,也不应当对企业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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